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湖州市物理学会,英文名Huzhou Physical Society,简称HPS。 第二条 湖州市物理学会是湖州市从事科技、物理科研、教学工作者的群众性专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湖州市科技、物理教育和教学工作者的组带和桥梁,是湖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市科技、物理教育和教学工作者,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以培养和培训湖州市科技工作者、物理教师后备力量为中心、实施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组织科技工作者、物理教育和教学工作者交流经验、共同探讨、互相切磋,发挥学会集体的智慧和力量,搞好科技开发、物理科研和物理教学;同时鼓励会员充分发挥个人的聪明才智,取得卓越的研究成果,为提高我市科技、物理科研水准和物理教学水平而共同努力。 第四条 本学会挂靠单位是湖州师范学院理学院、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接受浙江省物理学会、湖州师范学院理学院的专业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湖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湖州市学士路1号湖州师院理学院内,邮政编码为313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址业务是围绕物理学科及相关学科开展以下活动: 1.团结和组织从事科技、物理教育和教学工作者开展科研、教师培养和培训等工作。探索科技研究和物理教育、教学的新路子,积极开创科技研究物理教育、教学的新局面,为培养跨世纪的科技人才服务。 2. 开展科技研究各类物理教育、教学活动,普及物理科普知识,传播科学的思想和方法,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 3. 组织发动会员积极撰写论文,进行学术交流,积极参与省内外的各项学术活动。 4.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会员的素质。 5. 反映学会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学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表彰奖励优秀学会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1、取得助理研究员、工程师、讲师、中学一级教师等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科技、物理教育、教学工作者; 2、高等院校毕业、从事科技、物理教育和教学工作三年以上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科技、物理教育和教学五年以上者; 3、虽然没有高等院校学历,但一直从事科技、物理教育和教学工作七年以上者; 4、热心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或从事科技、物理教育和教学管理的领导干部,以及对科技、物理教育和教学工作有突出成绩和贡献者。 二、团体会员 凡与本会专业有关,并具有一定数量科技物理教育、教学队伍的科研、教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并愿意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支持本会工作,承认本会章程,履行本会义务者,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和其它活动; 4、优先获得本会的学术资料,信息资料; 5、有权参加优秀学术论文、优秀科技普及作品评选。 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有关工作; 3、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科普活动; 4、按规定按期交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 权利: 1、团体会员的代表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3、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4、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信息资料; 5、优先参加本会的各类业务培训。 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接受并努力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3、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活动和科普活动; 4、资助学会一定的活动经费。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手续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本会两名会员介绍,填写"入会申请表"。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二、团体会员:由申请单位填写"入会申请表",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并发给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退会。自常务理事会批准之日起停止其会员资格,不再享受会员的权利,收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凡严重违反学会会章者,劝其退会或取消会籍。触犯刑律者,取消其会籍,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 选举和罢免理事; 4、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5、 决定终止事宜; 6、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本会理事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可授予为学会工作做出重大贡献、德高望重的科技工作者和领导人名誉职务或荣誉称号
第五章 经费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会为公益性社会团体,经费来源为: 1、 捐赠; 2、 有关部门资助; 3、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 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会报委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湖州市科协备案后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会常务理事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会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湖州市科协备案后施行。 第四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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